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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3日 11:04 次浏览

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30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教信办〔2021〕11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21年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教育统计业务培训

学校组织召开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部署暨培训会,安排2021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和统计台账填报工作,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并对统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各有关单位统筹安排好2021年教育统计工作,确保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保障到位。

学校对统计人员培训,以在线学习为主,以专题培训为辅。各有关单位安排好统计业务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统计人员对工作流程、指标解释、填报要求和系统应用的掌握,对于新上岗的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学校现已购买并下发了线上培训平台账号,各有关单位要求统计人员利用“全国教育统计在线学习平台”进行线上培训,并获得“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结业证书”。

二、做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自查自纠工作

按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试行)》和《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指导手册(试行)》有关要求,开展学校近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自查自纠工作。学校各有关单位对发现的虚假、错误等情况,要严肃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和情况说明,确保2021年不再出现类似问题。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审核学校自查报告及近3年统计调查表。凡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自查自纠中也未发现、未说明、未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校各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将签字盖章的《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自查自纠资料审核表》(见附件1)、《高等教育校级统计管理工作核查项目》(见附件2)、《高等教育校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指标》(见附件3)、自查报告(见附件4)、相关支撑材料等自查自纠资料,于10月13日前报送至发展规划处。对于未按时报送自查自纠资料,影响统计工作进度和统计数据质量的单位,后果自负。

三、做好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采集、审核工作

(一)做好电子台账明细数据采集

为加强统计数据源头管理,今年我省在“陕西教育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中增加“电子台账”功能,对学校基本信息、学生信息、教工信息、办学条件信息进行电子台账明细数据采集,实行“人到人头、物到物件”,并由学校电子台账明细数据一键生成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导入教育部年报系统,完成教育部教育事业综合统计年报工作。学校已将高等教育电子台账明细数据填报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见附件5),学校附设中职班的电子台账明细数据填报,由绥德师范校区完成。

填报学生信息、教工信息、办学条件前,首先学校有关单位于9月28日前完成基本信息中学校信息、专业信息、院系信息、人员信息的填报,确保学生、教工、办学条件下载模板的下拉选项中含校区、院系、专业信息;然后填报学生、教工、办学条件信息(无先后顺序)。

(二)做好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填报

将学校有关单位填报的电子台账明细数据,一键生成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并导入教育部年报系统,在教育部年报系统中进行校验上报。

(三)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审核

统计台账和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填报完成后,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审核统计台账和统计调查表。有异常数据,需依据行政记录、统计指标的口径及实际情况重新填报,使行政记录与统计台账一致、统计台账与统计调查表一致,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今年的数据较2020年增减比例较大的(超过5%),均须说明原因。

审核完成后,各有关单位将系统导出的excel版统计台账,签字盖章的统计台账审核表(见附件6)、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表审核表(见附件7)、统计数据核查结果说明(见附件8)、支撑材料等统计资料,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发展规划处。对于未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影响统计工作进度和统计数据质量的单位,后果自负。

学校发展规划处应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及时接收各业务部门的统计台账和统计调查表。首先对报送资料的内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数据完整性、数据逻辑性等进行审核;然后对录入年报系统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包括软件审核和人工审核);最后学校有关单位配合发展规划处,对年报系统中提示的校验信息填写校验说明,对数据变化较大、学校特殊情况等填写核查说明。在审核过程中,经核实确属业务部门填报错误的,应及时退回要求业务部门修改后重新上报,并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四、工作进度安排

1.2021年9月23日-2021年10月13日,学校各有关单位开展近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自查自纠工作。于10月13日前,将自查自纠资料报送至发展规划处;

2.2021年9月23日-2021年10月15日,学校各有关单位填报和审核统计台账和统计调查表。于10月15日前,将统计资料报送至发展规划处;

3.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0月31日,发展规划处对报送的自查自纠资料、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对录入年报系统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及校验。于10月31日前,学校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定数据;

4.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5日,发展规划处打印调查表等统计资料,上报校长审阅核准;

5.2021年11月6日-2021年11月10日,发展规划处将统计调查表、核查报告等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完成学校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年报工作。

五、有关要求

1.学校各有关单位统计人员要认真阅读统计指标解释,深刻领会指标含义,熟悉各表的格式及变化,注意表间关系和年度的承接性。根据统计指标的口径、行政记录及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坚决杜绝各类低级错误和“数据打架”等情况出现,做到数出有据,不得遗漏,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2.实行“谁填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核自查自纠资料和统计资料,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确保行政记录与统计台账一致、统计台账与统计调查表一致。今年的数据较2020年增减比例较大的(超过5%),均须说明异动原因。

3.各有关单位需按时报送自查自纠资料和统计资料,报送的资料必须包含绥师校区数据且完整、准确,否则一律不予接收。已报送资料中有异常数据或存在其他问题,有关单位必须重新填报、审核、报送,避免多次报送。

4.各有关单位要保存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资料、统计资料,报发展规划处一份,自留一份。尤其要保存好行政记录,发展规划处不保存各有关单位的行政记录。

5.联系方式。发展规划处(行政楼311)

王老师 0912-3689813,乔老师 0912-3689813

附件:

1.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自查自纠资料审核表

2.高等教育校级统计管理工作核查项目

3.高等教育校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指标

4.自查报告

5.榆林学院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台账填报任务分解表

6.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台账审核表

7.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审核表

8.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结果说明

                                                                      榆林学院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