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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14日 16:52 次浏览

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43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教信办〔2020〕6号)两个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统计法律法规

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陕西省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实施细则》《榆林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迎接全国统计督查。

二、认真开展近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自查自纠工作

按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试行)》和《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指导手册(试行)》有关要求,开展学校近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自查自纠工作。学校各相关单位对发现的虚假、错误等情况,要严肃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和情况说明,确保2020年不再出现类似问题。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审核学校上报的自查报告及近3年统计调查表。凡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相关单位自查自纠中也未发现、未说明、未整改的,省教育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具体自查内容如下:

1.教育统计管理工作

按照《高等教育校级统计管理工作核查项目》(见附件1)要求,围绕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统计岗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台账建立情况等方面开展自查,制定问题清单,整改完善,填报《高等教育校级统计管理工作核查项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重点指标数据

在研读《高等教育学校统计调查表》内涵解释的基础上,对2017、2018、2019年的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数据进行全面复查,同时按照《高等教育校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指标》(见附件2)要求,对照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重点核查近3年重点指标数据并填报《高等教育校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指标》。核实数与报表数不一致以及上一年度统计调查表数据较下一年度增减比例较大(超过5%)的,均须说明异动原因,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3.报送要求

学校各相关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及时报送签字盖章的《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自查自纠资料审核表》(见附件3)、《高等教育校级统计管理工作核查项目》、《高等教育校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指标》、《高等教育校级统计管理工作核查项目》自查报告(见附件4)、统计数据自查报告(见附件5)、相关支撑材料等自查自纠资料。

三、做好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1.统计任务分工

按照《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及变动情况》涉及的内容,发展规划处将《高等教育学校统计调查表》填报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单位(见附件6 榆林学院2020年高等教育学校统计调查表填报任务分解表),学校附设中职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统计调查表》的填报,由绥师校区完成。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后报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完成数据录入、汇总、审核、以及上报工作。

2.采集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数据

(1)填报工作。各相关单位以原始记录为基础,按照统计指标口径,采集数据,填写统计台账,填报统计调查表。

(2)审核工作。填报结束后,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审核统计台账和统计调查表。有异常数据,需依据原始记录、统计指标的口径及实际情况重新填报,使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一致、统计台账与统计调查表一致,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今年的数据较2019年增减比例较大(超过5%)的,均须说明原因,并填写《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结果说明》(见附件7)。

(3)签字盖章工作。审核无误后,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台账审核表》(见附件8)、《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审核表》(见附件9)、《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结果说明》上签字盖章。

(4)报送工作。采集结束后,各相关单位统计人员将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结果说明》、《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台账审核表》、《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审核表》等统计资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并报发展规划处,同时各相关单位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3.数据采集过程工作协调、沟通

对于各相关单位对指标内容不明确的地方,发展规划处做好解释答疑。对于各相关单位间数据采集不一致的地方,各相关单位需加强协调与沟通,根据统计指标的口径及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对于统计调查表的指标有异议的地方,发展规划处做好和省厅、各相关单位间上传下达的沟通工作。

4.审核已报送的资料

发展规划处审核各相关单位报送的自查自纠资料和统计资料,对报送资料的内容、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需对已报送资料复审,进行二次填报、审核、报送,尽量避免多次报送。

5.汇总、录入数据

在确保已报送资料准确基础上,发展规划处的统计人员负责将各相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汇总,并录入到“2020年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相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与录入系统的统计数据一致。

6.审核校验数据

发展规划处对录入系统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包括软件审核和人工审核)。在审核校验中,有异常数据,需将已报送统计资料退回相关单位,相关单位依据原始记录、统计指标的口径及实际情况重新填报、审核,并报送,尽量避免多次报送。

7.填写数据校验说明和核查说明

审核校验无误后,在确保数据填写准确基础上,相关单位配合发展规划处,对系统中提示校验信息填写校验说明,对数据变化较大、学校特殊情况等填写核查说明。

8.召开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审核会

学校组织召开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审核会,汇报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报情况、数据逻辑效验与经验效验情况、教育统计数据核查系统核查情况等。全面审核学校填报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并对主要指标和重要指标进行重点核查。

9.校长终审并上报统计调查表、核查报告等材料

发展规划处的统计人员,打印审核校验无误的统计调查表、核查报告等材料,逐级审核签字(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最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阅签字后,盖学校公章。将盖有学校公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调查表、核查报告等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四、工作进度安排

1.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26日,各相关单位开展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自查自纠工作。10月26日前,各相关单位将《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自查自纠资料审核表》、《高等教育校级统计管理工作核查项目》、《高等教育校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指标》、《高等教育校级统计管理工作核查项目》自查报告、统计数据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等自查自纠资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发展规划处。

2.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30日,各相关单位采集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数据。10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将统计调查表、统计台账、《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结果说明》、《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审核表》、《榆林学院教育事业统计台账审核表》等统计资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发展规划处。

3.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6日,发展规划处进行数据录入、汇总、审查及校验。11月6日前,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核数据。

4.2020年11月7日-2020年11月10日,发展规划处打印调查表等统计资料,上报校长审阅核准。

5.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5日,发展规划处将统计调查表、核查报告等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完成学校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年报工作。

五、有关要求

1.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陕西省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实施细则》《榆林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各相关单位统计人员要认真阅读统计指标解释,深刻领会指标含义,熟悉各表的格式及变化,注意表间关系和年度的承接性。根据统计指标的口径、原始记录及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坚决杜绝各类低级错误和“数据打架”等情况出现,做到数出有据,不得遗漏,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3.实行“谁填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审核自查自纠资料和统计资料,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今年的数据较2019年增减比例较大(超过5%)的,均须说明异动原因。

4.各相关单位需按时报送自查自纠资料和统计资料,报送的资料必须包含绥师校区数据且完整、准确,否则一律不予接收。已报送资料中有异常数据,相关单位必须重新填报、审核、报送。

5.发展规划处将自查自纠资料和统计资料中存在问题反馈各相关单位后,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报送资料中存在的问题,需经过复审进行二次填报、审核、报送,尽量避免多次报送。

6.各相关单位要保存好自查自纠资料、统计资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发展规划处一份,自留一份。

 

榆林学院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0月14日